(2023)粤0103民初4974号原告广州市粤景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叶能坤合同纠纷一案判决
发布时间:2024-04-15 16:04:32 来源: 作者: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原告广州市粤景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叶能坤合同纠纷一案
(2023)粤0103民初4974号
叶能坤:
本院受理的原告广州市粤景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叶能坤合同纠纷一案,因依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3)粤0103民初49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确认原告广州市粤景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叶能坤于2020年7月10日签订的《合同》于2023年4月14日解除;二、被告叶能坤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广州市粤景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办理将车牌号为粤A2FL79的福田牌轻型厢式货车(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LVBV3JBB8EJ012113,发动机号:89619667)过户至被告叶能坤名下的手续;三、被告叶能坤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粤景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支付车辆服务费8683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止,以38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以7600元为基数;自2023年1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8683元为基数;均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付,并且不得超出8683元的上限);四、驳回原告广州市粤景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30元,由原告广州市粤景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负担30元,由被告叶能坤负担400元。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一日
联系方式:彭景威、陈丽仪,电话:020-83006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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