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0103民初9028号原告单松柏诉被告陈华平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4-04-15 16:08:34 来源: 作者: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103民初9028号
陈华平:
原告单松柏诉被告陈华平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审理终结。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0103民初90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陈华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单松柏返还拉森3型6m钢板桩182条、拉森3型9m钢板桩268条;二、被告陈华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单松柏支付租赁费2189657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317元,由被告陈华平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二日
联系人:民二庭,陈祠平、左晶晶,电话830058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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