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0103民初19151号原告广东广弘医药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九和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任炯才、广州宝庭生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24-04-15 16:09:52 来源: 作者: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原告广东广弘医药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九和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任炯才、广州宝庭生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2023)粤0103民初19151号
任炯才:
本院受理的原告广东广弘医药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九和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任炯才、广州宝庭生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依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3)粤0103民初191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广州九和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广东广弘医药有限公司支付货款8556229.55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8556229.55元为基数,从2022年1月26日起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至款项清偿之日止);二、被告广州九和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广东广弘医药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30000元;三、被告广州九和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广东广弘医药有限公司支付财产保全担保费1530元;四、被告任炯才、广州宝庭生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判决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如被告广州九和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任炯才、广州宝庭生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未完全履行上述判决所确定义务的,原告广东广弘医药有限公司有权就被告广州九和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存放于原告处的陈皮丝(2cm、3cm)、陈皮丝、红茶、小青柑、散茶、手筑破碎料、机压破碎料等质押物(详见判决书附件)折价或者以变卖、拍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案件受理费84318.9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广州九和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任炯才、广州宝庭生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九日
联系方式:彭景威、陈丽仪,电话:020-83006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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