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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103民初891号原告广州市荔湾区祥辉车队诉被告丁振文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公告

发布时间:2024-04-15 16:13:32 来源: 作者: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2024)粤0103民初891号原告广州市荔湾区祥辉车队诉被告丁振文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

2024)粤0103民初891号

丁振文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荔湾区祥辉车队诉被告丁振文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103民初8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确认原告广州市荔湾区祥辉车队与被告丁振文签订的《车辆挂靠合同》于2024年3月3日解除;

二、被告丁振文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广州市荔湾区祥辉车队办理将车牌号为粤AM2496的车辆(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LJ11R9DEXB3213541)过户至被告丁振文名下的手续;

三、被告丁振文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荔湾区祥辉车队支付2021年-2023年的服务费18444元及违约金(违约金分三期计算,每期以6148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标准计算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其中2021年服务费的违约金从2021年1月30日起算;2022年服务费的违约金从2022年1月30日起算;2023年服务费的从2023年1月30日起算;每期违约金总额以1000元为限);

四、驳回原告广州市荔湾区祥辉车队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36.10元,由被告丁振文负担(原告广州市荔湾区祥辉车队已预交受理费,同意本院不退回,由被告丁振文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广州市荔湾区祥辉车队)。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一日

经办人:马晴 电话:020-83006119、6109

地址:广州市荔湾区龙溪大道2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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