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03民初1430号原告陈春芳诉被告李转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4-04-15 16:14:18 来源: 作者: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3民初1430号
李转梅:
本院受理原告陈春芳诉被告李转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向你方公告送达本案开庭传票。
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诉讼材料,否则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将于2024年5月14日17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无正当理由拒绝到庭的,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一日
联系方式:陈祠平、郭淑慧,电话020-830059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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