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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103民初1430号原告陈春芳诉被告李转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4-04-15 16:14:18 来源: 作者: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2024)粤0103民初1430

李转梅

本院受理原告陈春芳诉被告李转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向你方公告送达本案开庭传票。

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诉讼材料,否则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将于202451417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无正当理由拒绝到庭的,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

 

 

 

 

 

联系方式:陈祠平郭淑慧,电话020-83005972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龙溪大道2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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