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03民初5309号原告广东建盛高新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廉江市祥发建材有限公司、刘国贤、庞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45)
发布时间:2024-04-15 16:16:26 来源: 作者:
(2024)粤0103民初5309号原告广东建盛高新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廉江市祥发建材有限公司、刘国贤、庞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3民初5309号
廉江市祥发建材有限公司、刘国贤、庞定:
本院受理原告广东建盛高新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廉江市祥发建材有限公司、刘国贤、庞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向你方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诉讼材料文书。原告起诉要求判令:1,判决被告廉江市祥发建材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合计人民币409665.00元;2,判决被告廉江市祥发建材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支付迟延付款利息,暂计利息100元(以货款409665.00元为基数,从2021年9月1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45%)的1.5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3,判决被告刘国贤、庞定对上述第一项和第二项请求,在出资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由三位被告承担。
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诉讼材料,否则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答辩期、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的15日。本案将于2024年6月14日下午2时30分在本院12法庭开庭审理。无正当理由拒绝到庭的,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O二四年四月十一日
联系方式:黄慧珊、梁晓明,电话020-83006083、830060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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