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03民初5311号原告广州市渝众食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尚景霞、王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4-04-15 16:16:46 来源: 作者:
(2024)粤0103民初5311号原告广州市渝众食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尚景霞、王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3民初5311号
尚景霞、王飞: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渝众食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尚景霞、王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向你方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诉讼材料文书。原告起诉要求判令:一.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17689元,并对拖欠的货款自逾期给付之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货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向原告支付利息;二.判决被告承担本案的所有诉讼费用。
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诉讼材料,否则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答辩期、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的15日。本案将于2024年6月14日下午3时在本院12法庭开庭审理。无正当理由拒绝到庭的,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O二四年四月十一日
联系方式:黄慧珊、梁晓明,电话020-83006083、83006079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龙溪大道27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