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0103民初25643号原告广州市新之地环保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军凯兴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4-04-15 16:20:59 来源: 作者:
(2023)粤0103民初25643号原告广州市新之地环保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军凯兴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103民初25643号
厦门军凯兴工程科技有限公司:
原告广州市新之地环保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军凯兴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审理终结。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0103民初2564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厦门军凯兴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新之地环保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15000元并赔偿违约金(以2150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标准,自2021年2月19日起计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厦门军凯兴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新之地环保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质保金43000元并赔偿违约金(以430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标准,自2022年5月19日起计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三、驳回原告广州市新之地环保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600元、保全费2953元,由被告厦门军凯兴工程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广州市新之地环保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受理费、保全费,同意本院不退回,由被告厦门军凯兴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广州市新之地环保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二日
联系人:民二庭,辛野、任越,电话:020-83005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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