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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103民初512号原告陆先坤与被告叶明晓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4-04-15 16:21:30 来源: 作者:

2024)粤0103民初512号原告陆先坤与被告叶明晓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2024)粤0103民初512号

叶明晓:

原告陆先坤与被告叶明晓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审理终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103民初512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陆先坤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3844.5元减半收取为1922.25元,由原告陆先坤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四十二

联系人:民二庭,辛野任越,电话020-83005811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龙溪大道2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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