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03民初512号原告陆先坤与被告叶明晓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4-04-15 16:21:30 来源: 作者:
(2024)粤0103民初512号原告陆先坤与被告叶明晓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3民初512号
叶明晓:
原告陆先坤与被告叶明晓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审理终结。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103民初512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陆先坤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844.5元减半收取为1922.25元,由原告陆先坤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二日
联系人:民二庭,辛野、任越,电话:020-83005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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