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03民初4520号原告周剑锋与被告饶文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4-04-15 16:22:15 来源: 作者:
(2024)粤0103民初4520号原告周剑锋与被告饶文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3民初4520号
饶文斌:
原告周剑锋与被告饶文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103民初45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饶文斌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
周剑锋清偿欠款9756元;二、被告饶文斌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周剑锋支付利息(以9756元为基数,从2023年10月8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14.2%的标准计算);三、被告饶文斌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周剑锋支付法律咨询费1000元;
四、驳回原告周剑锋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饶文斌负担。本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六日
联系人:民二庭,邓咏诗、刘瑾瑜,电话:020-83006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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