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03民初5033号原告民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邓春华、周国锋、梁嫦杏、佛山市鸿盛鑫运输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4-04-15 16:22:39 来源: 作者:
(2024)粤0103民初5033号原告民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邓春华、周国锋、梁嫦杏、佛山市鸿盛鑫运输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3民初5033号
周国锋、梁嫦杏:
原告原告民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邓春华、周国锋、梁嫦杏、佛山市鸿盛鑫运输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原告送达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原告起诉要求:“1.确认合同项下租赁物车架号为LS1D364D5L0010695(车牌:粤ES7625)、车架号LS1D364D7L0010939(车牌:粤E28574)归原告所有,并判令被告邓春华、佛山市鸿盛鑫运输有限公司配合原告办理上述车辆的过户手续;2.判令被告邓春华赔偿车辆损失141867.76元【包括全部未付租金113474.34元,留购价款200元,逾期罚息5498.55元(以当期应付未付租金为基数,按每日千分之一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暂计至2023年10月10日)及违约金22694.87元(按照全部未付租金总额的20%计算)上述损失应在损失赔偿范围内扣除租赁物价值,该租赁物的价值以原被告协议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确定】;3.判令邓春华支付因追索租金支出的律师费3000元;4.判令周国锋、梁嫦杏、佛山市鸿盛鑫运输有限公司对邓春华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由上述四被告共同承担。以上项款项暂计至2023年10月10日合计为144867.76元。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五日
联系人:民二庭,郑越海、梁又千,电话020-83006121、830058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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