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03民初5308号原告广州宇顺鞋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金海鞋业有限公司、张林生、周美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4-04-15 16:23:03 来源: 作者: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3民初5308号原告广州宇顺鞋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金海鞋业有限公司、张林生、周美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2024)粤0103民初5308号
广州市金海鞋业有限公司、张林生、周美秀: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宇顺鞋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金海鞋业有限公司、张林生、周美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方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法律文书。原告起诉请求为:1、判令三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96311元;2、判令三被告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费16552.04元(请求计算为:以三被告所欠货款96311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上浮50%计付,从被告最后一次还款日次日即2020年10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先暂计至2023年10月11日为16552.04元);3、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6月12日10时30分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五日
联系人:马晴、区颖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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