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03民初5430号原告广州市荔湾区心想事成工艺品行诉被告东阳中国木雕城老韦工艺品店、韦赛君、符永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4-04-15 16:24:08 来源: 作者: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3民初5430号原告广州市荔湾区心想事成工艺品行诉被告东阳中国木雕城老韦工艺品店、韦赛君、符永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2024)粤0103民初5430号
符永存: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荔湾区心想事成工艺品行诉被告东阳中国木雕城老韦工艺品店、韦赛君、符永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向你方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诉讼材料文书。原告起诉要求判令:1.三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货款110,941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110941元为基数,从2021年10月6日起至还清欠款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5倍计算,暂计至2023年10月26日,逾期利息为21201.28元,暂合计132142.28元;2.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
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诉讼材料,否则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案将于2024年6月7日9时3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无正当理由拒绝到庭的,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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