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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103民初5671号原告汕头市潮阳区铜盂华强文具厂诉被告广州市荔湾区滴彩文具商行、陈柔璇、陈裕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4-04-15 16:25:09 来源: 作者:

(2024)0103民初5671原告汕头市潮阳区铜盂华强文具厂诉被告广州市荔湾区滴彩文具商行、陈柔璇、陈裕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2024)粤0103民初5671

广州市荔湾区滴彩文具商行、陈柔璇、陈裕坚

本院受理原告汕头市潮阳区铜盂华强文具厂诉被告广州市荔湾区滴彩文具商行、陈柔璇、陈裕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向你方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诉讼材料文书。原告起诉要求判令:1、请求判令被告一立即支付原告货款人民币221787元,以及自2024年1月27日起至货款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还款利息(逾期还款利息以221787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4%计算,暂计至2024年3月12日为3881.27元)。2、请求判令被告二、被告三对被告一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请求判令三被告支付原告为维权所支出的律师费10000元及财产保全保函费用800元。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三被告承担。

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诉讼材料,否则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答辩期间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15日。本案将于202461410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无正当理由拒绝到庭的,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五日

 

 

联系方式:民二庭,徐红伟赵君懿,电话020-83006040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龙溪大道2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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