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03民初5672号原告广州市番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徐斌彬合同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4-04-15 16:25:46 来源: 作者:
(2024)粤0103民初5672号原告广州市番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徐斌彬合同纠纷一案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3民初5672号
徐斌彬: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番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徐斌彬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向你方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诉讼材料文书。原告起诉要求判令:1、依法判决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车辆委托管理合同》;2、依法判决被告10日内将车牌号为粤A0CT71货车从原告名下过户到被告名下并由被告承担一切相关过户费用3、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粤A0CT71车辆拖欠的挂靠费及滞纳金,挂靠费按照管理费30元/月、营运服务费86元/月共1392元/年的标准,自2021年1月1日计算至车辆迁出之日,现暂计至2023年12月31日为4176元,滞纳金以当年拖欠费用为本金,按每日3%的标准从当年首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不超过本数,现暂计为4176元;以上暂合计8352元。依法判决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诉讼材料,否则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答辩期间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15日。本案将于2024年6月14日9时30分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无正当理由拒绝到庭的,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五日
联系方式:民二庭,徐红伟、赵君懿,电话020-83006040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龙溪大道27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