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03民初5673号原告朱金智诉被告马梁、杨融、关敏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4-04-15 16:26:05 来源: 作者: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3民初5673号原告朱金智诉被告马梁、杨融、关敏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2024)粤0103民初5673号
马梁、杨融、关敏仪:
本院受理原告朱金智诉被告马梁、杨融、关敏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向你方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简转普裁定书等诉讼材料文书。原告起诉要求判令:1.解除原被告双方的《购销合同》;2.判令三被告共同向原告返回货款50万元及违约金10万元,共计60万元;3.判令两被告支付未及时返还货款产生的滞纳金126800元(2021年3月11日-2023年12月5日);4、请求贵院依法判令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由三被告共同承担。
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诉讼材料,否则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案将于2024年6月7日10时5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无正当理由拒绝到庭的,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五日
联系方式:马晴、区颖斯,电话020-83006166、830058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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