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0103民初25119号原告刘艳求与被告程杰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4-04-15 16:45:45 来源: 作者: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103民初25119号
程杰:
本院受理的原告刘艳求与被告程杰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因依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3)粤0103民初251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被告程杰向原告刘艳求支付2000元;
二、驳回原告刘艳求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程杰负担。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O二四年四月十五日
联系方式:刘凡丹、古秋燕,电话:020-83005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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