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0103民初25744号原告陈旭与被告深圳迪尼思供应链发展有限公司、赵春春、李尊荣合同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4-04-15 16:47:13 来源: 作者: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103民初25744号
李尊荣:
本院受理原告陈旭与被告深圳迪尼思供应链发展有限公司、赵春春、李尊荣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0103民初2574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一、(2023)粤0103民初25744号民事判决书第7页第10-11行、第8页第1行、第9页第6行、第9页第7行“2023年10月11日”补正为“2023年8月1日”。
二、(2023)粤0103民初25744号民事判决书第9页第8-14行“故此,陈旭诉请迪尼思公司支付......固定收益款383元(1080元×11天÷31天)”补正为“故此,陈旭诉请迪尼思公司支付2023年7月1日至2023年8月1日期间的固定收益款1114.84元(1080元+1080元×1天÷31天),本院予以支持。陈旭诉请超出以上范围的固定收益款,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三、(2023)粤0103民初25744号民事判决书第9页第15-20行的“陈旭诉请迪尼思公司支付......本院不予支持”补正为“上述2023年7月1日至2023年8月1日期间固定收益款1114.84元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本院依据案涉托管合同的约定,结合本案实际情况,酌情确定该段期间固定收益款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为1114.84元。陈旭诉请超出以上范围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本院不予支持”。
四、(2023)粤0103民初25744号民事判决书第10页第15-18行“一、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固定收益款383元”补正为“一、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被告深圳迪尼思供应链发展有限公司向原告陈旭支付2023年7月1日至2023年8月1日期间的固定收益款1114.84元”。
五、(2023)粤0103民初25744号民事判决书第10页第19-21行、第11页第1行“二、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违约金383元”补正为“二、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被告深圳迪尼思供应链发展有限公司向原告陈旭支付2023年7月1日至2023年8月1日期间固定收益款的逾期付款违约金1114.84元”。
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五日
联系人:刘凡丹 联系电话:020-83005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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