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0103民初10343号原告广东戴融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何星泉、佛山市南海区向当当汽车租赁服务部合同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4-04-15 16:57:50 来源: 作者: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103民初10343号
何星泉、佛山市南海区向当当汽车租赁服务部:
原告广东戴融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何星泉、佛山市南海区向当当汽车租赁服务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审理终结。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0103民初10343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一、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何星泉、佛山市南海区向当当汽车租赁服务部共同向原告广东戴融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返还融资款115069.77元;二、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何星泉、佛山市南海区向当当汽车租赁服务部共同向原告广东戴融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支付融资款利息(以115069.77元为本金,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标准,自2023年1月8日起计至款项全部返还之日止;利息以本金为限);三、驳回原告广东戴融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90元、诉讼保全费1143元,由原告广东戴融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负担258元,被告何星泉、佛山市南海区向当当汽车租赁服务部共同负担3675元。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二日
联系人:民一庭,杨仁义、何嘉欣 电话:83005840、83005854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龙溪大道27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