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0103民初11188号原告梅碧琪与被告袁永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4-04-15 17:00:31 来源: 作者: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103民初11188号
袁永乐:
原告梅碧琪与被告袁永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3)粤0103民初11188号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袁永乐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梅碧琪偿还借款1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75元,由被告袁永乐负担。(受理费原告梅碧琪已预交,被告袁永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梅碧琪,本院不予退回)。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一日
联系人:民一庭,余静、赖正伟 联系电话:830061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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