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0103民初11620号原告莫杰辉诉被告陈东不当得利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4-04-15 17:01:27 来源: 作者: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103民初11620号
陈东:
原告莫杰辉与被告陈东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因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3)粤0103民初11620号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陈东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莫杰辉返还7000元。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陈东负担。(本案受理费原告已预交,本院不予退回,由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一日
联系人:民一庭,余静、赖正伟 联系电话:830061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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