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0103民初25060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荔湾支行诉被告王立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4-04-15 17:01:55 来源: 作者: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103民初25060号
王立红: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荔湾支行与被告王立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3)粤0103民初25060号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王立红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荔湾支行清偿借款本金29932.05元;二、被告王立红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荔湾支行支付手续费4800元及利息、还款违约金(利息、还款违约金按《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优客分期业务协议》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领用合约(2017年版)》约定的方式及标准计至欠款实际清偿之日止,且利息、还款违约金和手续费的计算标准折算之和以年利率24%为限);三、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荔湾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32元,由被告王立红负担(受理费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荔湾支行已预交,本院不予退回,由被告王立红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给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荔湾支行)。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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