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0103民初25375号原告林文锋诉被告周成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4-04-15 17:02:56 来源: 作者: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103民初25375号
周成业:
原告林文锋与被告周成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或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0103民初25375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一、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周成业向原告林文锋偿还借款本金30414元及利息(利息以30414元为基数,从2023年10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13.8%计算);二、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周成业向原告林文锋支付律师费8000元;三、驳回原告林文锋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68元,财产保全费407.18元,由被告周成业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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