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03民初5170号原告龙国星诉被告黄光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4-04-15 17:03:51 来源: 作者: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3民初5170号
黄光城:
本院受理原告龙国星与被告黄光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法律文书。原告起诉请求为: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66000元及利息(利息以66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3200元;3.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6月12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五日
联系人:黄斐斐、黄嘉洪 联系电话:020-830058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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