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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103民初5171号原告李智富诉被告刘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4-04-15 17:04:04 来源: 作者: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2024)粤0103民初5171

刘犇

本院受理原告李智富被告刘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法律文书原告起诉请求为: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4000元及逾期利息171.72元2.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46121530分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〇二四四月十五

 

联系人:黄斐斐黄嘉洪  联系电话:020-83005838

联系地址:广州市荔湾区龙溪大道273号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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