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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103民初5483号原告黄琨与被告陈建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4-04-15 17:05:04 来源: 作者: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2024)粤0103民初5483号

陈建武

本院受理原告黄琨被告陈建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法律文书原告起诉请求为:1.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借款本金250000元人民币;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借款利息共计10945.83元人民币25万人民币为本金,年利率为14.2%,利息暂计至2023年10月10日,计付至付清之日止);3.判令原告对被告所有的位于白云区御洲一街11号1602房的抵押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4.判令被告承担原告为维权所支出的律师费20000元;5.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46111600分在本院第二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〇二四四月十二

 

联系人:杨志仙、陈欣铠  联系电话:020-83005926

联系地址:广州市荔湾区龙溪大道273号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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