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03民初5483号原告黄琨与被告陈建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4-04-15 17:05:04 来源: 作者: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3民初5483号
陈建武:
本院受理原告黄琨与被告陈建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法律文书。原告起诉请求为:1.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借款本金250000元人民币;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借款利息共计10945.83元人民币(以25万人民币为本金,年利率为14.2%,利息暂计至2023年10月10日,计付至付清之日止);3.判令原告对被告所有的位于白云区御洲一街11号1602房的抵押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4.判令被告承担原告为维权所支出的律师费20000元;5.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6月11日16时00分在本院第二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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