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0103民初1058号原告济南槐荫闽顺五金建材销售经营部诉被告恒大园林集团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甘肃彦芸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济南希鹏建材有限公司、李落云票据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4-04-16 15:39:35 来源: 作者:
(2023)粤0103民初1058号原告济南槐荫闽顺五金建材销售经营部诉被告恒大园林集团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甘肃彦芸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济南希鹏建材有限公司、李落云票据纠纷一案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103民初1058号
济南希鹏建材有限公司、李落云:
本院受理(2023)粤0103民初1058号原告济南槐荫闽顺五金建材销售经营部诉被告恒大园林集团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甘肃彦芸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济南希鹏建材有限公司、李落云票据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203)粤0103民初1058号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材料。原告济南槐荫闽顺五金建材销售经营部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恒大园林集团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甘肃彦芸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李落云、济南希鹏建材有限公司连带支付原告济南槐荫闽顺五金建材销售经营部票据金额30万元及利息;2、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被告恒大园林集团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甘肃彦芸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李落云、济南希鹏建材有限公司共同承担。
本案定于2024年7月11日下午15时30分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十五日。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O二四年四月十五日
经办人:邓咏诗、刘瑾瑜 电话:020-84006128、84006221
地址:广州市荔湾区龙溪大道27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