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0103民初19387号原告富思集团有限公司(FOSSILGROUP,INC.)与被告梁石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4-04-16 16:32:22 来源: 作者: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3)粤0103民初19387号
梁石磊:
本院受理原告富思集团有限公司(FOSSILGROUP,INC.)与被告梁石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粤0103民初193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梁石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富思集团有限公司(FOSSILGROUP,INC.)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200000元;二、驳回原告富思集团有限公司(FOSSILGROUP,INC.)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2800元,由原告富思集团有限公司(FOSSILGROUP,INC.)负担18500元,被告梁石磊负担43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富思集团有限公司(FOSSILGROUP,INC.)负担3480元,被告梁石磊负担1520元。限你于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本案民事判决书。否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O二四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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