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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103民初5659号原告广州市荔湾区衍洲药材行诉被告翁祖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4-04-17 15:28:31 来源: 作者: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2024)粤0103民初5659号
翁祖茂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荔湾区衍洲药材行诉被告翁祖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向你方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诉讼材料文书。原告起诉要求判令: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10280元;二、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3988元为基数,自2023年10月23日起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暂计至2023年11月23日为46.64元);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诉讼材料,否则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答辩期、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的15日。本案将于2024年6月14日下午3时30分在本院12法庭开庭审理。无正当理由拒绝到庭的,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O二四年四月十六日
 
联系方式:民二庭 黄慧珊、梁晓明,电话020-83006083、83006079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龙溪大道2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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