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03民初民初4780原告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凌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人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4-04-17 15:29:10 来源: 作者:
(2024)粤0103民初民初4780原告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凌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袁江军、重庆中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3民初4780号
重庆中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原告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凌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袁江军、重庆中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三被告向原告支付设备租金136532.8元及运费6000元,合计142532.8元;2.判令三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计算方式为:以142532.8元为基数,自2021年11月1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的标准暂计至2023年10月19日,实际应计算至清偿之日止);3.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被告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2024年6月3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七日
联系人:民二庭,郑越海、梁又千,电话020-83006121、83005857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龙溪大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