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03执异58号钟永方提出执行异议一案
发布时间:2024-04-17 15:35:22 来源: 作者: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103执异58号
广州星蓓儿童智能发展有限公司、刘灿、苏小丹、张怀仙:
关于申请执行人钟永方与被执行人广州星蓓儿童智能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2023)粤0103执7518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钟永方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请求追加刘灿、苏小丹、张怀仙为(2023)粤0103执7518号案的被执行人,并对本案债务承担赔偿责任。因依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103执异5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
一、追加刘灿为(2023)粤0103执7518号案的被执行人,在76.25万元的范围内对广州星蓓儿童智能发展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追加苏小丹为(2023)粤0103执7518号案的被执行人,在10万元的范围内对广州星蓓儿童智能发展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追加张怀仙为(2023)粤0103执7518号案的被执行人,在10万元的范围内对广州星蓓儿童智能发展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当事人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二○二四年四月十七日
联 系 人:黄法官、欧助理 联系电话:83006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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