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03执异118号异议人崔照兰提出执行异议一案
发布时间:2024-04-17 15:40:05 来源: 作者: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103执异118号
广州天创物流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执行人深圳前海微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州天创物流有限公司、崔照兰仲裁裁决纠纷一案【案号:(2024)粤0103执保681号】中,被执行人崔照兰向本院书面提出异议,请求解除对崔照兰名下开户行重庆农商银行武隆支行沙子坨分理处(尾号9323)账号的冻结。因依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103执异11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人崔照兰的异议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二○二四年四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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