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粤0103民初3484号原告包头市泉通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万德体育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新亿隆商贸有限公司、深圳润汇宁电子有限公司、深圳恒大材料设备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4-04-17 16:09:11 来源: 作者: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粤0103民初3484号
南京万德体育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新亿隆商贸有限公司、深圳润汇宁电子有限公司:
原告包头市泉通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万德体育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新亿隆商贸有限公司、深圳润汇宁电子有限公司、深圳恒大材料设备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审理终结。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0103民初348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恒大材料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包头市泉通贸易有限公司支付票据款211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2110000元为本金,从2021年10月27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包头市泉通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3985.74元,由被告深圳恒大材料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二日
联系人:家事少年庭,方楚云、王伟杰,电话:83005868、830058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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