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03民初5719号原告虞沙鸥与被告艾影(上海)商贸有限公司、泉州市美福儿童用品有限公司、福建省南安市帮登鞋业有限公司、广州唯品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戴秀专、侯景国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4-04-17 16:16:59 来源: 作者: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3民初5719号
艾影(上海)商贸有限公司、泉州市美福儿童用品有限公司、戴秀专、侯景国侵害商标权纠纷:
本院受理原告虞沙鸥与被告艾影(上海)商贸有限公司、泉州市美福儿童用品有限公司、福建省南安市帮登鞋业有限公司、广州唯品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戴秀专、侯景国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因你们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法律文书。
原告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一至被告三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原告第21872851号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被告四立即下架侵权产品、删除侵权链接;2、判令被告一至被告三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支出合理费用人民币20万元及合理费用人民币31729元(包括律师费30000元,购买侵权产品费用129元,公证费1600元),合计人民币231729元,被告五对被告二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六对被告三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六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本案将于2024年6月25日9时30分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开庭审理。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七日
联 系 人:陈隽、王雅莉 联系电话:83006243、83006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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