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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103民初5729号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麦冠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任峰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4-04-17 16:18:29 来源: 作者: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2024)粤0103民初5729

 

广州麦冠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任峰:

本院受理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麦冠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任峰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因你们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法律文书。

原告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一广州麦冠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原告第17886867A号商标、第21534465号商标、第32025904号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删除所有侵权销售链接;2.判令被告一广州麦冠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华为”字号权及其他引人误认的混淆行为、对其商品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等不正当竞争的行为;3.判令被告一广州麦冠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30万元;4.判令被告一广州麦冠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5.判令被告二任峰与被告一广州麦冠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本案将于2024613930分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开庭审理。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七日

 

联 系 人:陈隽、王雅莉    联系电话:8300624383006203

地址:广州市荔湾区龙溪大道2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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