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03民初5730号原告艾力威国际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武夷山市潘梅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4-04-17 16:19:02 来源: 作者: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3民初5730号
武夷山市潘梅百货店:
本院受理原告艾力威国际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武夷山市潘梅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因你店铺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店铺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法律文书。
原告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销售侵害原告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人民币3万元(包含原告调查取证、聘请律师所支出的合理费用);3、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本案将于2024年7月9日9时3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开庭开庭审理。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七日
联 系 人:陈隽、王雅莉 联系电话:83006243、83006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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