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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103民初5790号原告浙江中胤时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郑有根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4-04-17 16:19:29 来源: 作者: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2024)粤0103民初5790号
郑有根: 
本院受理原告浙江中胤时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郑有根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因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法律文书。原告诉讼请求为: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第32397187号注册商标权专用权的行为,包括停止销售、使用与上述商标相同或近似商标或标识的商品,并销毁带有上述标识的侵权产品、宣传资料、店面招牌、产品外包装、网页销售资料、链接等;2、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浙作登字11-2021-F-30216号美术作品的行为,包括停止销售、使用与上述美术作品相同或近似的商品,并销毁带有上述美术作品的侵权产品、宣传资料、店面招牌、产品外包装、网页销售资料、链接等;2、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对原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3、请求判令被告在《中国工商报》除中缝以外的版面上刊登致歉声明,消除因其上述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给原告造成的不良影响;4、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以及合理费用人民币20万元(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公证费、调查费、差旅费等费用)。5、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6月25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O二四年四月十七日
 
 
联系方式:江一品、顾嘉希     电话:8300589783006156
地址:广州市荔湾区龙溪大道273号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综合审判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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