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03民初5795号原告广州锐悦服饰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巧丽与第三人杜海博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4-04-17 16:20:57 来源: 作者: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3民初5795号
张巧丽、杜海博: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锐悦服饰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巧丽与第三人杜海博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法律文书。原告诉讼请求为: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张巧丽向原告支付拖欠的长风国贸店分成款81629.53元及货款70731.56元,合计152361.09元。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张巧丽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和信摩尔店分成款38343.66元及货款66505.22元,合计104848.88元。3.请求被告张巧丽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律师费用。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6月21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O二四年四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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