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0103民初1805号原告广州市荔湾区非凡名洋服装商行诉被告叶少娟、翁宗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4-04-18 14:47:19 来源: 作者: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103民初1805号
叶少娟、翁宗锦:
原告广州市荔湾区非凡名洋服装商行与被告叶少娟、翁宗锦一案,本院已经审理终结。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买卖合同纠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一、被告叶少娟、翁宗锦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支付货款161322元给原告广州市荔湾区非凡名洋服装商行;二、被告叶少娟、翁宗锦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给原告广州市荔湾区非凡名洋服装商行(损失计算方法:以尚欠货款161322元为计算基数,自2021年5月1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计50%的标准计付);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830元,由被告叶少娟、翁宗锦负担(受理费原告已预交,本院不再退回,被告叶少娟、翁宗锦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起三日内迳付原告广州市荔湾区非凡名洋服装商行)。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八日
联系人:民事审判二庭,谭洁梅,电话83006029、83005867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龙溪大道27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