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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103民初647号广州市天河区员村专诚五金经营部与冼兆勤、冼伟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4-04-18 14:49:44 来源: 作者: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2024)粤0103民初647号
 
冼兆勤、冼伟业:
本院受理广州市天河区员村专诚五金经营部与冼兆勤、冼伟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103民初64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冼兆勤、冼伟业应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天河区员村专诚五金经营部支付货款 51177元;二、被告冼兆勤、冼伟业应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天河区员村专诚五金经营部支付利息(利息以51177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24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货款清偿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227.20元由被告冼兆勤、冼伟业负担(受理费原告广州市天河区员村专诚五金经营部已预交,本院不再退回,由被告冼兆勤、冼伟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给原告广州市天河区员村专诚五金经营部)。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八日
 
联系人:马晴、区颖斯
联系电话:83006166、83005856
联系地址:广州市荔湾区龙溪大道2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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