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03民初5811号原告徐振华与被告吴丽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4-04-18 14:52:56 来源: 作者: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3民初5811号
吴丽华:
原告徐振华与被告吴丽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诉讼材料文书。原告起诉要求判令: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71551元;2.本案诉讼费、法律服务费6900元由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本案答辩期间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十五日,本案将于2024年6月20日10时3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无正当理由拒绝到庭的,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七日
联系人:民二庭,彭景威、陈丽仪,电话:020-83006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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