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03民初533号伍礼华与孙艳合同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4-04-18 14:55:19 来源: 作者: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3民初533号
孙艳:
伍礼华与孙艳合同纠纷一案,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103民初533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被告孙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伍礼华退还140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100元,由被告孙艳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八日
联系人:民二庭,谢佶利、沈昱町,电话020-83006119、5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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