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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103民初4248号杜琼英与广州市金在望贸易有限公司、彭诗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4-04-18 14:56:31 来源: 作者: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2024)粤0103民初4248号
广州市金在望贸易有限公司、彭诗斌:
杜琼英与广州市金在望贸易有限公司、彭诗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103民初4248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一、被告彭诗斌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杜琼英支付货款4720元;二、被告彭诗斌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杜琼英支付利息(以4720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16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三、驳回原告杜琼英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元,由被告彭诗斌负担。本判决发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八日
联系人:民二庭,谢佶利、沈昱町,电话020-83006119、5805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龙溪大道2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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