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03民初5897号原告湖南裕城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邓惠雯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4-04-18 14:57:55 来源: 作者: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3民初5897号
邓惠雯:
原告湖南裕城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邓惠雯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诉讼材料文书。原告起诉要求判令: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归还欠款本金2778.53元,利息440元(以欠款本金为基数按合同约定利率自逾期之日起暂算至2023年8月22日),共计人民币3218.53元。;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保全申请费(如有)、保全担保费(如有)、律师费(如有)。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本案答辩期间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十五日,本案将于2024年6月26日上午9:30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开庭审理。无正当理由拒绝到庭的,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八日
联系人:民二庭,谢波、陈冠豪,电话:020-83006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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