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03民初208号原告张才彪诉被告赵健宁劳务合同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4-04-18 16:04:24 来源: 作者: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3民初208号
赵健宁:
原告张才彪诉被告赵健宁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103民初208号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赵健宁向原告张才彪支付劳务费73261元。案件受理费1630元,由被告赵健宁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O二四年四月十八日
联系人:张丹、段文青 联系电话:830058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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