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03民初1608号原告蔡会兵与被告陈国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4-04-18 16:05:41 来源: 作者: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3民初1608号
陈国浩:
原告蔡会兵与被告陈国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103民初1608号之一案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蔡会兵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蔡会兵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二四年四月十八日
联系人:张丹、段文青 联系电话:83005870、83005807
联系地址:广州市荔湾区龙溪大道27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