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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103民初1608号原告蔡会兵与被告陈国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4-04-18 16:05:41 来源: 作者: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2024)粤0103民初1608号

陈国浩

原告蔡会兵与被告陈国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103民初1608号之一案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蔡会兵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蔡会兵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二十八

 

联系人:张丹、段文青  联系电话:83005870、83005807

联系地址:广州市荔湾区龙溪大道2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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