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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103民初4601号原告曾安莉与被告夏健强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4-04-18 16:06:04 来源: 作者: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103民初4601

夏健强:

本院受理原告曾安莉与被告夏健强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 向你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裁定书等诉讼法律文书。原告起诉请求为:1.被告赔偿原告因此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1453.61元;(1)医疗费:231.78(2)误工费:600(200*3)(3)交通费:234.83(4)车辆维修费:378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4651045分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四年四月十八日

联系人:谭碧婷、彭嫦  联系电话:020-83005802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龙溪大道2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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