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03民初4889号原告周敏仪与被告谭思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4-04-18 16:06:25 来源: 作者: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103民初4889号
谭思毫:
本院受理原告周敏仪与被告谭思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法律文书。原告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6300元及利息(以63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6月5日16时00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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