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03民初5822号原告施合理与被告姚志伟、葛军正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4-04-18 16:08:04 来源: 作者: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103民初5822号
葛军正:
本院受理原告施合理与被告姚志伟、葛军正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因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法律文书。原告诉讼请求为: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医疗费用合计32728.29元(医药费31928.29元以及护工陪工费用800元)。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伤残赔偿金113810元(计算方式:56905元*20年*0.1)。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误工费30977元(按照《广东省2022年度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中的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同行业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125629元/年的标准计算误工损失为125629元/年÷365天x3个月,每个月按30天计算)。4、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伙食补助费1000元(每日按照100元的标准计算,住院时间为10天)及营养费300元(30元/天×10天)。5、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交通费1000元。6、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鉴定费4956元。7、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以上暂合计人民币184771.29元。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6月21日15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八日
联系人:汤燕弟、杨宇亭 联系电话:83006139、83005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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