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03民初4988号原告广州市荔湾区忠燕药材行与被告张伟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4-04-19 15:16:27 来源: 作者: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3民初4988号
张伟强:
原告广州市荔湾区忠燕药材行与被告张伟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诉讼材料文书。原告起诉要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266000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利息以货款266000元为本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货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0%为标准,支付从2020年9月20日起至被告偿还全部货款给原告之日止);暂计至2023年11月6日为79870元;3.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以上暂合计345870元。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本案答辩期间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十五日,本案将于2024年6月21日15时30分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无正当理由拒绝到庭的,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八日
联系人:民二庭,陈祠平、郭淑慧,电话:020-830059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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